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4709号
胡敬国:
本院受理上诉人胡小燕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原审被告胡敬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胡敬国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胡小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17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4709号
胡敬国:
本院受理上诉人胡小燕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原审被告胡敬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胡敬国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胡小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