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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萍、郑维明
  发布时间:2018-10-17 17:37:2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5200号

张萍、郑维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何长义与被上诉人张萍、原审第三人郑维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张萍、郑维明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何长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17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