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59号
重庆燚璞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诉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燚璞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截止至2017年7月13日的利息326250元、罚息130500元、复利2676.78元,合计30459426.78元;二、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付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如遇1年期LPR上调的,罚息利率自1年期LPR调整后一个工作日起相应调整),再以欠付利息326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付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欠付利息付清之日止的复利(如遇1年期LPR上调的,复利利率自1年期LPR调整后一个工作日起相应调整);三、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四、被告重庆燚璞实业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定债务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