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13号
河南源汇投资有限公司、孟州市嘉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2017)渝01民初813号合资经营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 一、二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332.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2012年至2015年固定收益1873521.79元及利息,并确认原告不再向第一、第二被告支付其余固定收益;3.判令被告三返还原告已支付的2012年至2014年固定收益700万元及利息,并确认原告不再向第三被告支付2015年至2017年的固定收益;4.判令被告三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5.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补缴税款、税务罚款、滞纳金等共计3292736.21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6.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补缴税款、税务罚款、滞纳金等共计3427133.6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7.判令被告 一、二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万元;8.判令被告一、二根据《三方协议》共同向 原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被告三根据《三方协议》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9.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