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5166号
张正良:
本院受理李明万与张正良、曾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民终5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35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35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曾凡平对上述第一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李明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 960元,由张正良、曾凡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