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3127号
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本院已受理上诉人张贵元、费宁兵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铜梁区计都寺、刘家福、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家福支付张贵元、费宁兵工程款8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案件受理费6010元,由张贵元、费宁兵负担4310元,刘家福负担1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10元,由张贵元、费宁兵负担4310元,刘家福负担17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邓山 023-67679236
书记员联系电话: 江波 023-67679394
二0一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