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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作者:民四庭  发布时间:2018-10-10 12:15:5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民终3127

 

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本院已受理上诉人张贵元、费宁兵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铜梁区计都寺、刘家福、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家福支付张贵元、费宁兵工程款8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案件受理费6010元,由张贵元、费宁兵负担4310元,刘家福负担1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10元,由张贵元、费宁兵负担4310元,刘家福负担17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邓山   023-67679236

书记员联系电话:  江波   023-67679394

 

 

0一八年十月十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