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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源竹、曾润年、重庆市旭飞贸易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10-08 16:48:2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终4886

 

李源竹、曾润年、重庆市旭飞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曾润琪与被上诉人另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原审被告李源竹、重庆市旭飞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李源竹、曾润年、重庆市旭飞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终48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曾润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08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