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1029号
重庆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明诉被告重庆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杨文明借款6000万元本金;
二、被告重庆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杨文明借款利息(利息以6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三、原告杨文明有权对被告重庆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其所有的重庆市彭水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的渝(2016)彭水县不动产权第00003286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被告重庆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前两项债务内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 000元,由被告重庆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