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163号
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德江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元明、龚志勇、龚睿:
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德江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元明、龚志勇、龚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 452 746元及利息(以18 452 74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贷款时止);
二、被告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德江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元明、龚志勇、龚睿对被告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津区几江街道怡然街133号世豪大厦B栋 《江津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津国土房管2013预字025号《房地证》203房地证2012字05282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