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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指南(一)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8-08-30 11:32:43 打印 字号: | |
  一、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1.著作权合同纠纷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出版合同纠纷

(6)表演合同纠纷

(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

(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2.商标合同纠纷

(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3.专利合同纠纷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4.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

(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

(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

(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纠纷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

(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

(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

8.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9.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

(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

10.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11.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

(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

(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2、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

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

(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

(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

(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

(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

(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

(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

(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

(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

(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

(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

(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

(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

(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1)商标权权属纠纷

(2)侵害商标权纠纷

3.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2)专利权权属纠纷

(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4.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

(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

(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

(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6.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7.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8.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1)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2)侵害网络域名纠纷

9.发现权纠纷

10.发明权纠纷

11.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12.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13.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

(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

(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

(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

(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14.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15.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三、不正当竞争纠纷

1.仿冒纠纷

(1)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

(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4)伪造产地纠纷

2.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3.虚假宣传纠纷

4.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5.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6.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7.有奖销售纠纷

8.商业诋毁纠纷

9.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四、垄断纠纷

1.垄断协议纠纷

(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

(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1)垄断定价纠纷

(2)掠夺定价纠纷

(3)拒绝交易纠纷

(4)限定交易纠纷

(5)捆绑交易纠纷

(6)差别待遇纠纷

  3.经营者集中纠纷

五、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

1.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

2.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3.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

4.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2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2014年9月23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7号)

二、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1月9日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1月29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3月21日)

三、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1年1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2008年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10日)

四、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3日)

五、技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16日)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2001年7月18日)

六、其他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4年4月25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1月25日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7年1月12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4月2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17日)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8月24日公布,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12年5月28日)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2012年5月28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6日)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年2月23日)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12月12日)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订)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9日)

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规定

一、地域管辖

(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四)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五)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管辖。

(七)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级别管辖

(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诉讼标的额为300万以下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但涉及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外。

(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本辖区内涉及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且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不包括本数),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不包括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重庆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包括本数)、2亿元以下(不包括本数),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包括本数)、1亿元以下(不包括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重庆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普通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来源:一中院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