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2113号
李健:
本院受理上诉人璧山区黔贵明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上诉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维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渝0120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渝0120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三、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璧山区黔贵明升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截至2016年5月25日的租金、上下车费、维修保养费、运费等共计1 183 601.05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按照“架管每天每米0.008元、扣件每天每套0.006元、顶托每天每套0.02元、顶杆每天每米0.022元”的标准以尚欠的架管6336米、扣件18 511套、顶托746套、顶杆501米计算的租金。如上述租赁物资提前返还,则按照实际租赁物资的数量和租赁时间计算应支付的租金;四、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健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璧山区黔贵明升建筑设备租赁站架管6336米、扣件18 511套、顶托746套、顶杆501米,如未能返还,则按照“架管每米13元、扣件每套4.5元、顶托每套15元、顶杆每米15元”的标准予以赔偿; 五、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健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璧山区黔贵明升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违约金267 000元。六、驳回璧山区黔贵明升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