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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通海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9-26 15:01:5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1008号

黄石通海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乔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乔泰公司)与被告黄石通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通海公司)、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钢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黄石通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乔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息11574666.67元及逾期利息(以2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止;以2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止;以2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止); 二、确认原告重庆市乔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借款本息11574666.67元及逾期利息(以2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7年7月3日止;以2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7年7月3日止;以2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7年7月3日止)范围内享有债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98.7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黄石通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