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391号 邹依姗: 本院受理原告麦正江诉你(2018)渝01民初391号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8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