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368号
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
本院受理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80万元,及截止至2016年11月4日的利息15.95万元;2.被告一立即支付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期间的罚息259.54万元,并另从2018年3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298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年贷款基准利率4.35%基础上加收50%的标准,支付罚息至实际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之日止;3.被告一自2016年11月5日起,以未支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年贷款基准利率4.35%基础上加收50%的标准,支付复利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4.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2900元由被告一承担;5.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的上述1-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二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胜利路129号金港国际旗舰店幢1-1房屋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受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以上金额暂共计3258.79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