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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津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开国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9-14 16:15:5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866

 

重庆津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开国:

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金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津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施州金之易置业有限公司、简广斌、陈玉姣、简广兰、王开国、赵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1219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