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376号
重庆远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龚红伟、龚家勇、龚家洪、重庆远翅塑料有限公司、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迪港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安微车配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飞与被告重庆远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龚红伟、龚家勇、龚家洪、重庆远翅塑料有限公司、中微汽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中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迪港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安微车配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合议庭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7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