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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远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龚红伟、龚家勇、龚家洪、重庆远翅塑料有限公司、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迪港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安微车配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9-12 16:57:4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376

 

重庆远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龚红伟、龚家勇、龚家洪、重庆远翅塑料有限公司、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迪港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安微车配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飞与被告重庆远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龚红伟、龚家勇、龚家洪、重庆远翅塑料有限公司、中微汽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中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迪港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安微车配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合议庭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1227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