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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普瑞晨实业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9-11 17:57:0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322

 

重庆普瑞晨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普瑞晨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渝01民初322]。本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重庆普瑞晨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整及自2017104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4833.33元,本息合计为1044833.33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121815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911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