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321号
向军: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渝01民初321号]。本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整及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8年6月29日)为132500元,本息合计为31325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8日14: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