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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元伟家具有限公司、刘川宁、李翰洋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9-11 17:53:3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终6002

 

重庆元伟家具有限公司、刘川宁、李翰洋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原审被告重庆元伟家具有限公司、刘川宁、李翰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重庆元伟家具有限公司、刘川宁、李翰洋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终6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911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