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79号
重庆尚信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重庆尚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民初79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尚信国际广场钢结构工程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二、由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 881 538.49元及逾期利息(以10 881 538.49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三、由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停工损失9 514 852.37元;四、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在10 881 538.49元范围内就重庆市合川区涪江二桥南桥头的南津街白鹿山的“尚信国际广场”工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7 165.55元,由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负担72508元,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 657.55元。本案鉴定费400 000元,由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40 000元,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0 000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