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4890、4893号
内蒙古巨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崔建英、李蕊、王强、贾云博、高雅、贾志军、 贾净博、内蒙古泰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滨路支行: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巨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崔建英、李蕊、王强、贾云博、高雅、贾志军、贾净博、内蒙古泰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滨路支行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终4890、48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一、本案按上诉人贾净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巨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内蒙古巨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7064元,减半收取23532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