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23号
李晓光:
本院受理原告朴英圭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李晓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朴英圭1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2、驳回原告朴英圭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662.67元,由被告李晓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