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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兰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9-06 17:03:1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终2918

 

李云兰: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传明因与被上诉人侯科、原审被告李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渝01民终29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准许上诉人王传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790元,减半收取4395元,由上诉人王传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95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