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2918号
李云兰: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传明因与被上诉人侯科、原审被告李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渝01民终29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准许上诉人王传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790元,减半收取4395元,由上诉人王传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