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执异315号
马诗千:
本院以(2018)渝01执249号案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继洪与被执行人重庆典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朱继洪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追加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执异3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主要内容如下:追加第三人马诗千为本院(2018)渝01执24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重庆典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