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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涛、吴方林、钱友芬、吴方华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9-05 17:38:1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311

 

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涛、吴方林、钱友芬、吴方华: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涛、吴方林、钱友芬、吴方华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0147237.99元、利息和违约金;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79000元;3.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127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95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