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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文国威、张红莲、刘永田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9-05 17:34:4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民终5431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文国威、张红莲、刘永田

本院已受理上诉人李维诉被上诉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文国威、张红莲、刘永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1112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