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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8-09-05 17:16:1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民初449

 

 

遵义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街道干田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遵义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民初449号的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1127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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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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