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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均、王义安、重庆元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发、王义彬、重庆骐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德光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8-30 17:46:4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民初766

 

曹均、王义安、重庆元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发、王义彬、重庆骐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德光:

本院已受理原告深圳市鑫达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均、王义安、重庆元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发、王义彬、重庆骐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德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曹均、王义安立即清偿借款本金3520万元及相应的权利(利息从20169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收利息);2、判令被告曹均、王义安支付借款总金额20%704万元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重庆元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发、王义彬、重庆骐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德光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中被告曹均、王义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121214: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一八年八月三十

来源:一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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