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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渝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8-08-30 17:43:1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385

 

裴渝

本院受理原告LEEHOSIN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渝01民初3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押金、租金和违约金共计1.5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本案定于2018121309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830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