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385号
裴渝:
本院受理原告LEEHOSIN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渝01民初3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押金、租金和违约金共计1.5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3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