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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勇、孟青、申柯、彭婧一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8-08-30 17:42:0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1235

 

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勇、孟青、申柯、彭婧一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溧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勇、孟青、申柯、彭婧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313日作出(2016)渝01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被告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孟青、申柯、彭婧一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向申勇送达。

 

 

2018830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