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1235号
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勇、孟青、申柯、彭婧一: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溧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勇、孟青、申柯、彭婧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6)渝01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被告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孟青、申柯、彭婧一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向申勇送达。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