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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重农种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又见炊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卫华、余琼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8-29 17:27:3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331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重农种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又见炊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卫华、余琼:

本院已受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重农种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又见炊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卫华、余琼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1210日上午09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