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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闽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三峡钢化玻璃厂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8-08-27 16:46:3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345

 

重庆闽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三峡钢化玻璃厂

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资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闽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三峡钢化玻璃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81113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82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