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旭营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王明和、王明兰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8-23 17:31:3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民终5465

 

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旭营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王明和、王明兰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重庆骐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旭营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王明和、王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01民终1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823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