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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昊、黄俊、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8-21 16:41:4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6041

 

吴永昊、黄俊、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被上诉人吴永昊、黄俊、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6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三、四、五项;三、吴永昊、黄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 458元;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对吴永昊名下的德宝总裁S牌小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渝BBL333,车辆型号:ZAM56RRA;车辆识别代码:ZAM56RRA8E1095649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价款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和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吴永昊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和本判决第三项中所负的给付义务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一八年八月二十一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