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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健、程伟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8-08-16 16:38:2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835

 

龙健、程伟 :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顺木、罗朝芳、刘刚、龙健、程伟、重庆安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肖远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后,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肖远仲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领取该上诉状,逾期将视为送达。

 

 

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