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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治合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8-14 17:03:2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终2243

 

赵治合:

本院受理上诉人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能中、赵治合、原审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赵治合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24元,由上诉人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814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