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1064号
重庆恩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渝、陈少江、陈少国、彭勇、邓元芳、王萍、雷文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龚尧兰、李艳,第三人重庆恩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渝、陈少江、陈少国、彭勇、邓元芳、王萍、雷文波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渝01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