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25号
重庆市铜梁区核桃商会、重庆新汇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汤轩、田云德、胡钧陶、胡孝宇、张皓:
本院受理原告蓝鹰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核桃商会、重庆展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汇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汤轩、田云德、胡钧陶、胡孝宇、张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蓝鹰就(2018)渝01民初25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的(2018)渝01民初25号民事裁定书;二、裁定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2018)渝01民初25号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201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