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4320号
叶成果:
本院已受理上诉人渝北区芃煜建材经营部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天寨预制构件厂、叶成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4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15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15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叶成果对渝北区芃煜建材经营部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15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所负的给付义务向重庆市渝北区天寨预制构件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