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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恩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渝、陈少江、陈少国、彭勇、邓元芳、王萍、雷文波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8-08-09 17:14:2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1064

 

重庆恩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渝、陈少江、陈少国、彭勇、邓元芳、王萍、雷文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龚尧兰、李艳,第三人重庆恩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渝、陈少江、陈少国、彭勇、邓元芳、王萍、雷文波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八年八月九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