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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丰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8-08-09 09:43:1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民终3365

 

王林丰:

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州省洪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铜仁市碧江区宗荣建筑设备租赁站、田忠华、原审被告王林丰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民终3365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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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