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74号
重庆市德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中发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安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婷婷、梁利琼、刘昱彤:
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市德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中发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安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婷婷、梁利琼、刘昱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辖终68号民事裁定书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初8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8年11月14日上午09点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