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35号
龙健、程伟 :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顺木、罗朝芳、刘刚、龙健、程伟、重庆安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肖远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结果为一、驳回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第三人肖远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7 590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17 300元,由第三人肖远仲承担80 2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二○一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