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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江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任德文、李寒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8-06 16:25:5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165

 

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江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任德文、李寒

本院已受理原告郑明川与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江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任德文、李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1112日上午09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86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