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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核桃商会、重庆新汇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汤轩、田云德、胡钧陶、胡孝宇、张皓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8-02 17:13:4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25

 

重庆市铜梁区核桃商会、重庆新汇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汤轩、田云德、胡钧陶、胡孝宇、张皓:

本院受理原告蓝鹰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核桃商会、重庆展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汇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汤轩、田云德、胡钧陶、胡孝宇、张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01民初25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82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