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4852号
重庆新丰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凯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皓、杜静: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红梅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盛景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丰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凯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皓、杜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民终485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该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二○一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