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110号
重庆宇英盛卓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渝电汽车弹簧有限公司、欧祖孝、黄知萍、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宇英盛卓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渝电汽车弹簧有限公司、欧祖孝、黄知萍、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宇英盛卓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价款25617777.78元;2、判决被告重庆宇英盛卓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5617777.7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重庆宇英盛卓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违约金(以25617777.7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重庆宇英盛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80888.89元(以25617777.78元为基数按5%计算);5、判令被告重庆宇英盛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0元;6、判令被告重庆市渝电汽车弹簧有限公司、欧祖孝、黄知萍、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宇英盛卓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4日14: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