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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莎苑食品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7-31 14:52:1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012

 

本院根据重庆市莎苑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611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重庆信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的管理人。重庆市莎苑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914日前向重庆市莎苑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双鱼座B7楼;邮政编码:401123;联系人:陈磊;联系电话:023-67743507;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同时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重庆市莎苑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重庆市莎苑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919日上午9:30在重庆市渝北区紫荆苑酒店(渝北区翠微路力山集团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