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4622号
李静: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成林与被上诉人李静、何昌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李静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终4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 020元,由李成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27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4622号
李静: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成林与被上诉人李静、何昌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李静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终4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 020元,由李成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