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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7-27 16:39:2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终4622

 

李静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成林与被上诉人李静、何昌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李静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终4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 020元,由李成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72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