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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镇初、重庆通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斗七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7-27 16:38:1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313

 

何镇初、重庆通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斗七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新鸥鹏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2018)渝01民初313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重庆通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斗七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到期借款本金3000万元;2、判令重庆通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斗七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719日起计算至20171031日止,按年息10%计算)约3908333元;3、判令重庆通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斗七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11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按年息18%计算,暂算至2018630日)约3615000元;4、判令何镇初重庆通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斗七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1-3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1029日上午09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